| 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启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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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6-29 23:04 文章来源:覃塘区经贸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,广西于2006年6月15日起开始启用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。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由南宁市新盟商务有限公司统一印制,并由其开具销售发票,各地商务局到广西酒类协会统一购买。酒类经营者可到当地商务局购买。6月15日至7月15日为过渡期。过渡期后,对不使用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的酒类经营者一律依法进行处罚。自治区商务厅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检查。
近期,贵港商务局加强管理、精心组织,认真做好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的宣传解释工作,并将宣传资料发放到酒类经营者手中,确保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顺利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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